穆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穆棱重点国有林区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森林资源管护)的管理、考核,提高行政执法检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列》、《穆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穆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及国家、总局森林管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森林资源管护)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有林区行政执法检查(森林资源管护)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2、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熟悉行政执法检查(森林资源管护)有关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第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森林资源管护),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综合培训或专项培训,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检查资格,并申领和使用林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根据国有林区行政执法检查(森林资源管护)工作需要,在已经取得行政执法检查资格的人员中,须由国有林管理局政策法规局授权委托,方可行使行政执法检查职能,并颁发行政执法检查证件。
第四条 未取得行政执法检查资格认证并授权的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对已经取得资格认证并授权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森林资源管护),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并报穆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政策法规局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在取得国有林区行政执法检查(森林资源管护)权限和法定区域后,须履行下列职责:
1, 积极向辖区内职工群众、村民,宣传森林资源保护的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2,制止辖区内盗伐森林和林木,以及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林政资源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4,及时发现和报告辖区内森林有害生物、疫病的发生情况,并根据有关部门安排做好预防和救治工作。
5,制止辖区内乱捕盗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6,阻止辖区内家禽、牲畜进入森林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并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7,及时报告辖区内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执法证件,实行每二年审查注册制度;验证工作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组织进行。
第八条 经审查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发证机关不予注册,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到期未经审查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第九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不能胜任执法检查工作或调离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岗位的,由其所在林场所收回行政执法检查证件,并上交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第十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违法违纪的,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视情况取消行政执法检查资格,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收回证件并暂停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一人一证制度,持证人员必须按照证监规定的行政执法范围和种类,从事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管理、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重点国有林管理局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管理、考核,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穆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